國家能源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許可證的受理、審查、頒發和日常監督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許可證。除國家能源局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活動。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
業務承接:按資質等級從事相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許可證有效期:許可證有效期為六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國家能源局下屬區域監管局提出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是指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變更。變更后的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3.《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432號)
4.《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國能發資質〔2020〕69號)
5.《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6號)
6.《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國能發資質規〔2021〕48號)
主要服務項目:
□承裝(修、試)新申請咨詢服務 □承裝(修、試)許可事項變更咨詢服務
□承裝(修、試)屆滿延續咨詢服務 □承裝(修、試)登記事項變更咨詢服務
□承裝(修、試)證后監管咨詢服務 □承裝(修、試)常年顧問托管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代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