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預防機制體系建設要點
1. 確定危險源(風險點)識別方法——應用JHA、SCL、PHA、ITA、HAZOR等;
2. 劃定危險源識別范圍——明確識別范圍(區域、場所等);
3. 實施危險源識別——編制識別信息統計表;
4. 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評價方法如LEC、TRA等;
5. 進行分線分級——編制風險評價分類統計信息表;
6. 策劃風險控制措施——明確風險控制措施原則及要求;
7. 全面實施、跟蹤驗證;
建立雙重預防機制體系建設的意義
構建雙體系,目的是要實現事故的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是“基于風險”的過程安全管理理念的具體實踐,是實現事故“縱深防御”和“關口前移”的有效手段。二者是上下承接關系,前者是源頭,是預防事故的第一道防線,后者是預防事故的末端治理。
法律意義
新安全生產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經濟意義
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社會意義
建立雙重預防機制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具體體現,是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底線思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政策意義
首先,構建雙重預防體系,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的重大決策部署,是實現縱深防御、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的有效手段。其次,雙體系建設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一,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企業自我約束、自我糾正、自我提高的預防事故發生的根本途徑。
雙重預防機制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關系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T33000-2016)中第5個核心要求“5.5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恰恰是雙重預防機制的內容。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的“5.2 風險管理”中有“5.2.1 范圍與評價方法”“5.2.2 風險評價”“5.2.3 風險控制”等風險管理要求;“5.2.4 隱患治理”“5.10.1 安全檢查”“5.10.2 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5.10.3 整改”,即為隱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從以上兩個規范可以明顯看出,風險管理(即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兩個重要或核心要素,也就是說:雙重預防機制是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重要或核心要素。某省市有關雙重預防機制的文件中提到的“雙重預防機制是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給出了雙重預防機制與安全生產標準化相對客觀的關系定位。
綜上所述,雙重預防機制與安全生產標準化不是并列的關系,二者也不是毫不相關的兩項工作,雙重預防機制更不是一項全新的工作。雙重預防機制是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或核心要素;雙重預防機制包含于安全生產標準化,更不可能代替安全生產標準化。所以也不存在“雙重預防機制與安全生產標準化融合”這樣的偽命題,二者本來就是一體的,根本不需要什么融合。安全生產標準化是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最基礎、最全面的一個工具,雙重預防機制則重點強調要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中的兩個核心要素,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對這兩個要素進行了再細化、再嚴格、再科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