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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昌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23-08-08 來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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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區委、區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重慶市榮昌區自然災害專項預案》及相關政策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榮昌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時的區級應急救助工作。

當毗鄰區縣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并對我區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區內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作用;堅持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區級層面

2.1.1 區自然災害應急總指揮部

區自然災害應急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總指揮部)為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職責見附件一)。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應急局,負責與區級有關部門、鎮街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

2.1.2 區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在區應急總指揮部的領導下,區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對全區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全區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區應急管理專家名冊詳見附件二)

2.2 鎮街層面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應設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加強工作指導和技術支持。

2.3 現場層面

當發生一般、較大自然災害時,區應急總指揮部為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指導、支持受災鎮街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時,區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應接受市應急總指揮部組織領導并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參與現場救助應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市應急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

現場指揮部設立綜合協調、災情評估、搶險救援、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和生活救助等組別,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水利、規劃自然資源、林業等部門及時向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區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鎮街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區應急總指揮部報告預警及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并向區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

(6)向社會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區應急局、有關部門及鎮街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要求,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鎮街應急辦應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范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內容)和救災工作情況(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向區應急局報告;區應急局在接報災情信息1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并向市應急局和區委、區政府報告。

對造成行政區域內1人以上死亡(含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災害事件,鎮街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收集、匯總本行政區域內災情(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范圍、災害造成的損失等內容)和救災工作情況(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并向區應急局報告;區應急局接報后立即報告市應急局和區委、區政府。

4.1.2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全區各涉災部門及鎮街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鎮街每日10時前將截至前一日24時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上報區應急局,區應急局每日14時前向市應急局和區委、區政府報告情況;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區應急局立即向市應急局和區委、區政府報告。災情穩定后,各鎮街應在3日內核定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并向區應急局報告;區應急局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和救災工作情況,并向市應急局和區委、區政府報告。

4.1.3 對干旱災害,區應急局、鎮街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向市應急局和區委、區政府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4 區應急總指揮部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以及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區文旅委等部門應配合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做好預警、災情等應急信息發布工作。

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區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重慶市榮昌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1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900間或3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萬人以上;

(5)區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Ⅰ級響應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Ⅰ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區應急總指揮部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區應急總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區應急總指揮部指揮長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統一組織、領導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1)區應急總指揮部指揮長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主持召開會商會,區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區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及有關受災鎮街參加,對指導支持受災鎮街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區應急總指揮部指揮長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率有關成員單位赴受災地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副指揮長(協助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下同)根據災情發展,率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鎮街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鎮街需求。區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鎮街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區應急總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鎮街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鎮街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區應急局會商區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局、區商務委、區發展改革委緊急協調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鎮街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區交通局和有關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區公安局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受災鎮街轉移受災群眾。區人武部根據政府需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市場需求,組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工和供應,開展市場檢查,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度波動。區大數據發展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指導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損失評估等工作。區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鎮街應急供水工作。區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鎮街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區生態環境局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組織應急監測,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議,并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轉移以及生態環境的恢復等工作予以指導。

(7)區委宣傳部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區委網信辦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區應急局會同區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區級救災捐贈款物,會同區民政局、團區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的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后,根據區應急總指揮部關于災害評估工作有關部署,區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受災鎮街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區應急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50間以上900間以下,或者150戶以上3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5)區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Ⅱ級響應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Ⅱ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區應急總指揮部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區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并向區應急總指揮部指揮長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區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副指揮長組織、領導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鎮街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區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副指揮長主持召開會商會,區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區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及有關受災鎮街參加,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區應急總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副指揮長率有關成員單位赴受災鎮街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區應急局局長,下同)根據災情發展,率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區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鎮街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區應急總指揮部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根據受災鎮街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區應急局會商區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局、區商務委、區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鎮街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區交通局和有關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區公安局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區人武部根據政府需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市場需求,組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工和供應,開展市場檢查,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度波動。區大數據發展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經濟信息委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指導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損失評估等工作。區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鎮街應急供水工作。區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鎮街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區生態環境局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組織應急監測,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議,并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轉移以及生態環境的恢復等工作予以指導。

(7)區委宣傳部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區委網信辦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區應急局會同區民政局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區級救災捐贈款物,會同區民政局、團區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區民政局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的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9)災情穩定后,根據區應急總指揮部關于災害評估工作有關部署,區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受災鎮街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區應急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80間以上450間以下,或者60戶以上15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

(5)區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Ⅲ級響應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Ⅲ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向區應急總指揮部副指揮長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區應急局分管救災和物資保障工作的副局長,下同)組織、協調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鎮街區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委派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帶隊、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的核定情況,區應急局會商區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局、區商務委、區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區交通局和相關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區公安局指導受災地區加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區人武部根據政府需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市場需求,指導受災地區組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工和供應,開展市場檢查,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度波動。區大數據發展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對受災地區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經濟信息委指導受災地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損失評估等工作。區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鎮街應急供水工作。區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鎮街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科技局指導受災鎮街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指導受災鎮街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區生態環境局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周圍區域環境應急監測,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議,并對事故現場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轉移以及生態環境的恢復等工作予以指導。

(7)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區應急局會同區民政局、團區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后,區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指導受災地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區應急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本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次自然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6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0間以上180間以下,或者20戶以上6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0.2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

(5)區應急總指揮部認為其他符合啟動Ⅳ級響應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應急預案Ⅳ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并向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或委派有關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或委派有關負責同志及時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或委派有關負責同志帶隊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3)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災情核定情況,區應急局會商區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應急局、區商務委、區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區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區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區公安局指導受災地區加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區人武部根據政府需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區發展改革委、區經濟信息委、區農業農村委、區商務委、區市場監管局、區糧食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市場需求,指導受災地區組織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加工和供應,開展市場檢查,保障市場供應,防止價格大幅度波動。區大數據發展局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對受災地區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區經濟信息委指導受災地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區住房城鄉建委、區城市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損失評估等工作。區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鎮街應急供水工作。區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組織醫療衛生隊伍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區科技局指導受災地區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指導受災地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區委宣傳部、區委網信辦指導受災地區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區應急局會同區民政局、團區委指導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后,區應急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指導受災地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區應急總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鎮街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鎮街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啟動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對啟動區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受災鎮街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區財政局、區應急局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區應急局指導受災鎮街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區應急局、區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鎮街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受災鎮街救助工作情況,組織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的績效評估。

6.2 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鎮街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區應急局會同受災鎮街在每年9月中旬開始,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吃飯、飲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難和需救助的情況,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于10月15日前報市應急局。

6.2.2 區應急局會同受災鎮街應編制工作臺賬,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報市應急局備案。完成冬春救助任務確有困難、需申請上級冬春救助資金的,應于10月15日前將資金申請報告、冬春救助評估報告報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

6.2.3 區應急局會同受災鎮街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核實救助需求、救助對象等情況,核查、匯總數據,于10月15日前報市應急局。

6.2.4 區應急局根據受災鎮街,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商區財政局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區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在冬春期間的吃飯、飲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5 區應急局指導受災鎮街通過開展救災捐贈、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區發展改革委保障糧油供應。

6.2.6 受災鎮街要嚴格按照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村(居)民小組提名、村(居)委會民主評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審批(即戶報、村評、鄉審、限定)的程序,精準確定救助對象,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冬春救助工作結束后,區應急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區冬春救助工作績效。

6.3 倒房重建救助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鎮街負責組織實施。區應急局、鎮街應按照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制度規范,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積極發揮居民住宅、農房、巨災等保險的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災情穩定后,區應急局應會同受災鎮街立即組織災情核定,進行需求評估,制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方案,報市應急局備案。完成倒損住房恢復重建任務確有困難、需申請上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的,應將資金申請報告、倒損住房需重建臺賬報送市財政局、市應急局。

6.3.2 區應急局根據受災鎮街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涉災部門評估數據,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3 區應急局根據受災鎮街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商區財政局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區財政局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受災鎮街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4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區應急局、受災鎮街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市應急局。

6.3.5 區住房城鄉建委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區財政局指導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農房保險的倒損住房進行查勘、定損,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6 由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災后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區財政局、區應急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區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完善救災資金分擔機制。

7.1.1 區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區財政局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 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4 區應急局、區財政局按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目標管理工作。

7.2 物資保障

7.2.1 區應急局合理規劃、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建立以市級庫為依托、區級庫為主體、鎮街儲備點為基礎、村(社區)儲存室(間)為補充的四級救災物資儲備體系。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區應急局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采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區應急局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使用應急資源管理平臺,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征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區大數據發展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工作。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

7.3.2 區應急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實時共享。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區政府有關部門、鎮街應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鎮街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災情發生后,區級有關部門、各鎮街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全區應急隊伍體系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區應急局建立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部門、鎮街、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鎮街、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組織應急管理、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及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

7.7.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開展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 建立健全應急信息發布體系,充分利用QQ群、微信群、小程序、廣播電視等手段,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健全完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聯動機制,組織開展全區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部門、鎮街、村(社區)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演練

區應急總指揮部辦公室協同區應急總指揮部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8.3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區應急局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區政府審批。有關部門和鎮街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應急局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榮昌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榮昌區府辦發〔2017〕222號)同時廢止。